中共黄石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领会《条例》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作用。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全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
(二)准确把握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黄石实施、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汇聚强大力量,提供广泛支持。
(三)全面掌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二、着力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四)推进政党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开展中共黄石市委与市级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县(市)区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就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重大问题,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党委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为其参加协商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五)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联合调研和专项调研制度。中共黄石市委每年委托民主党派市委会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考察调研。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着力打造“同心”品牌。支持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对口联系制度。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黄石市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考察调研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
(六)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市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市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向市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参加市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6.受市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7.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8.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9.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七)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1.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2.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抓好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成员的规矩和纪律教育;
3.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为重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4.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抓好机关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每个民主党派市委会应当配备1名专职副主委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机关干部,其待遇与党内干部同等对待。加大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轮岗交流、选拔使用力度;
5.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工作经费、活动场所等必要保障。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支持其积极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三、着力推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八)夯实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基础。黄石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市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纽带和全市党外知识分子之家,按照市级群团组织设置,依照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支持和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全市统一战线活动。建立广泛联系新社会组织的工作机制,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特别是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教育工作。
(九)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按照市级群团组织设置黄石市留学人员联谊会。市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
四、着力推进民族工作
(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十一)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重大问题,完善部门协作、区域联动、信息管理等民族工作机制。市级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在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的社区设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依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融入当地。
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使用力度,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五、着力推进宗教工作
(十二)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深入开展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健全完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十三)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和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建立完善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使用工作机制,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职人员。密切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交流,积极为他们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联系、团结、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四)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推行县(市)区民宗局长由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长担任,乡(镇)街道民宗工作干事由乡(镇)街道党委委员兼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按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要求配备县(市)区宗教部门工作人员。
六、着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
(十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抢抓机遇,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黄石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的部署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十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注重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奉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构建健康、清廉、公开、透明的新型政商关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关注关心其成长,了解反映其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投身光彩事业、精准扶贫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七)切实加强对工商联的领导。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加强县级工商联及基层组织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工商联(商会)组织。
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不断加强基层、行业(产业)商会建设。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七、着力推进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
(十八)全面贯彻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加强与港澳同胞的联系,促进黄石与港澳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切实加大与台湾同胞交流力度,为台资企业在黄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对台经贸文化交流与发展,了解台胞台属对黄石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在黄的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参与、支持黄石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黄石与海外华人华侨及有关爱国团体的联系,促进黄石与世界各地的交流交往。
(十九)支持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相关人民团体以及市留学人员联谊会、海外联谊会、侨商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八、着力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二十)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注重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党外干部在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应当逐步达到10%。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由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二十一)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理论培训。发挥市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积极推进市社会主义学院正规化建设,健全机构设置,强化支撑保障。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作用,合理利用在黄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建立联合调训机制,党外代表人士培训计划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提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确保每年干部培训总额中党外代表人士参训比例不低于10%。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二十二)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的安排。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二十三)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府及其部门的安排。市县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大冶市和阳新县分别应确保3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各城区应不少于1个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
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司法、审计、监察、统计等工作部门配备。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应逐步增加。
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行政正职。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中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党外正职,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党外正职。
(二十四)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协的安排。党外代表人士在市县两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市县两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
市政协应当有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十五)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方面的安排。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积极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二十六)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安排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选配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政协常委会委员一般应当有1名市工商联领导班子专职成员担任。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过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十七)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党委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每年定期将党外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履职尽责情况向党委统战部门通报。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党外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形成“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选拔、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讨论研究、共同督促检查”的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党委统战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届中、届末考察。
(二十八)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除另有规定外,党委(党组)会议一般应当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有关文件应当送党外干部阅知。
九、切实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专题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工作考核的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纳入党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重要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率先示范,亲自做统一战线工作。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落实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三十)完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党委要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
进一步完善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等方面,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三十一)统战部要积极履职尽责。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统战工作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重要职责,主要负责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联等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做好相关工作。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三十二)加强统战部门领导班子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兼任的必须保证时间和精力做统一战线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加大统战干部选拔使用交流力度。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对统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三十三)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力量。基层统一战线工作是整个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基础。县(市)区要科学合理设置党委统战部和民族宗教、工商联等部门,统筹工作力量,形成统战工作合力。乡(镇)街道党委应当配备统战委员,并明确内设机构和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统一战线成员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市直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四)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市县两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和严格考核,着重检查党委(党组)落实“四个纳入”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个带头”情况,各部门党委(党组)统一战线工作开展情况和协作配合履职情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