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李丽: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困境及其建议

发布者:统战部发布时间:2022-12-07浏览次数:10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我国频繁出现野生动物侵入人类生活领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农民的人身袭击和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两个方面。近10年来,全国频频出现野熊大象、野猪袭击人员致死、破坏农田庄稼的事件,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农业损失。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各省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赔付,由于大多数省份至今没有出台具体的赔偿方案,导致大部分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赔付。如何在保护好人民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已经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建议:

由全国人大监督各省地方人大,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限期出台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农作物和财产损伤、损失标准和补偿办法,对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流程进行规定。以此为基础,制定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方法和地方法规,在野生动物造成的损伤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地方立法时,对部分经济发达的省份,建议扩大补偿范围,除了将所有的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如象,熊,虎、豹、狼、猕猴、毒蛇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纳入补偿范围之外,还应将不在保护动物之列,但对人身和财产危害较大的野生动物(如野猪、马蜂、胡蜂、白蚁、蜈蚣、蝎子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纳入补偿之列。

由国家林草局负责,拨付专项经费,与国家农林方面的高校和相关科研院所合作,针对致害最严重的熊、大象、野猪、野鸟等动物,积极开展声、光、电等方面的驱逐设备的开发和研究。力争有针对性地研制出有效驱逐设备,对野生动物进行无损伤驱逐,在不伤害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的人身和财产保护,以达到人和野生动物的和谐共处。

(三)积极发掘和鼓励民间野生动物驱逐设备的相关发明创造,帮助发明者进行专利保护。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驱逐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推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未出台补偿方案的省份要探索将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赔偿,转变学习借鉴先行地区(如云南,陕西,山西等省)的经验,通过与财政、农业农村、扶贫、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加大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工作推进力度;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拓宽受保主体;充分利用生态转移支付等资金,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在各省补偿制度出台前,要探讨、争取救济补助政策或措施,确保受损群众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缓解对其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防止因损致贫、返贫现象。

(五积极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监控和调节。制定调控、修建防护栏等致害防范措施,减轻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对国家林草局成立的117支狩猎队的狩猎人员开展持续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狩猎水平,进一步扩充狩猎队伍规模,提高狩猎效率。加大狩猎枪支的配备量以提高狩猎装备条件,由各县(区)级公安机关对猎枪进行统一管理,杜绝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危害。加大切实可行的笼捕工具和方法的研发,以弥补实际工作中猎捕工具单一、效率不高和安全性低的问题。加强对捕获野猪的利用,避免简单采用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处理造成的资源浪费,要多与全国有大型猫科、犬科猛兽饲养的动物园,驯养基地交流,将捕获的野猪用作猛兽的食物,获得的经费支持野猪高发地区的捕猎和致害补偿。考虑在野猪数量极高省份建立大型猫科,犬科猛兽的饲养和驯化基地,就近利用捕获的野猪作为食物,有效地实现资源利用。